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100046883326XR332101701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编码 1232100046883326XR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服务大厅1-8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国庆路347号广陵管理部1-5号综合窗口;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1号楼一楼C49公积金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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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贷款还款账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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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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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担保资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5

贷款用途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首付款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婚姻状况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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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身份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推送
审批结果样本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推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热线0514-12329、0514-87331940,微信公众号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295516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服务大厅1-8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国庆路347号广陵管理部1-5号综合窗口;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1号楼一楼C49公积金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热线0514-12329、0514-87331940,微信公众号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295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