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630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701427685XF400076302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701427685X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专区综合窗口(赣榆区盛世路8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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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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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8-8186306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163044;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电话 | 0518-80218031 |
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
网址 | http://kaifa.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