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2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4000109027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按告知承诺制要求当场办理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121企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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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治安保卫人员信息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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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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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诺书(保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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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无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 审批 0.5工作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3 办结 0工作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

  • 增补依据
  • 【部门工作文件】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号) 公章刻制业、旅游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无)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行政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无)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行政法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 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常见问题
问:
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请表及复印件
问:
办理地点
答:
涟水县公安局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采用告知承诺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住宿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121企业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