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4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4320109042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号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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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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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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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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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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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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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 审批 0.5工作日 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3 办结 0工作日 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临时号牌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苏价费[2009]248号 "
收费标准 5元/张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 10元/本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临时号牌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苏价费[2009]248号 "
收费标准 5元/张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汽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苏价费[2009]248号 "
收费标准 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摩托车70元/副,三轮车和低速车为40元/副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 10元/本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汽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苏价费[2009]248号 "
收费标准 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摩托车70元/副,三轮车和低速车为40元/副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审批结果样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进口机动车是指什么?
答:
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问:
进口机动车是指什么?
答:
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问: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什么?
答: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问: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什么?
答: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问: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指什么?
答: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问: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指什么?
答: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