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4321009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号公安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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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驾驶人相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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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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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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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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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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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