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4321009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121企业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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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