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2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432100902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014327338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121企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二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一、附件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企业在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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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5工作日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2 审批 0.5工作日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3 办结 0工作日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在线告知已予备案或者补正告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I区119-121企业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