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37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4321009037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338Q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政务服务专区(综合窗口)1-15号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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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无 |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无 |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无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 |
| 审批结果样本 |
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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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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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购买许可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办理点在哪
答:
涟水红日大道16
问:
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请表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7-82960120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960058 |
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备案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凡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