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50P4000105004000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450P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K区160号教体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需纳入省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的依法依规办学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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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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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补充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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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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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高职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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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现有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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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7 |
专任教师名单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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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8 |
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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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9 |
校园建设规划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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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0 |
学校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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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1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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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2 |
申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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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9〕44号) 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238038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378;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