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20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85A4320720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485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R区315、316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受理范围:1、田间出苗严重异常;2、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3、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4、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5、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不予以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1、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被鉴定的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反映问题起因;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4、该纠纷涉及的农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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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符合《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3〕1号) 第四条相关规定。 |
2 | 鉴定 | 0.3工作日 | 根据鉴定田块情况出具鉴定报告 |
3 | 审批 | 0.5工作日 | 鉴定结果符合事实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3〕1号) 第四条 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县域范围内的技术鉴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辖市内跨县域的技术鉴定,由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省辖市发生的技术鉴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答:
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明显影响,有关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申请或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和室内技术鉴定活动。
问: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答:
(一)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被鉴定的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反映问题起因;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
(四)该纠纷涉及的农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7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761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12368 |
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