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生产区域的认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0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85A4321020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485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R区315、316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非依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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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事项无材料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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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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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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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调研 | 0.3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 |
2 | 讨论 | 0.3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讨论并形成标示。 |
3 | 设置标识 | 0.4工作日 | 在禁止区域设置标示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政府文件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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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7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2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