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10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01432755734321014004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014327557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H区106号综合窗口或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A2—213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发现违法行为 0工作日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
2 立案调查 0.5工作日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
3 决定 0.5工作日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委托依据: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常见问题
问:
我在厂里上班1个多月了,厂里还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
如单位存在该类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用人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问:
我在厂里上班,厂子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如何维权?
答: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存在争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32685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880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H区106号综合窗口或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A2—213室
咨询方式
  • 0517-8232685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