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行政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55734321014005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557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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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32685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