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581K4000721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581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S区336商务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30-18: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一)“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二)“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四)“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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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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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3 |
加盖公章的中心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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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5 |
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6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7 |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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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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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3 | 转报 | 0.3工作日 | 符合条件转报省商务厅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关于江苏省XXXX年度第X批符合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通知;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XXXX年度第X批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外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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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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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咨询方式 | 0517-8089201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