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709F4000512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709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J区司法服务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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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恤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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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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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2 | 办理 | 0工作日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
3 | 审核转报 | 0工作日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转报上级部门审核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法定依据
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8014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