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705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717A4320107054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27717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县政务服务中心M区203号工信综合窗口(或县政府一楼工信局技改规划科)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还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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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外资项目另附)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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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意向书,并购、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外资项目另附)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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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资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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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项目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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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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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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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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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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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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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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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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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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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核准批复(省级部门不再行使,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审批结果样本 | 核准批复(省级部门不再行使,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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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 第17项 “审批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县”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9997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72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