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31791C400011701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31791C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L区186号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符合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3、申请材料齐全;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建设工程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电子DWG文档(含图审、抗震审查合格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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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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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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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经审查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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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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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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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含人防等需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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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其他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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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9 |
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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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收件 (受理) | 0.1工作日 | 1)检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单,确保必要信息完整、准确; 3)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阐述理由并打印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可容缺受理的先行受理,并打印补正告知书; 确定审批部门。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不受理 |
| 2 | 分件 | 0.1工作日 | 确定审查人员。 | 确定审查人员。 |
| 3 | 审查 | 0.1工作日 | 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 4 | 审定 | 0.1工作日 | 对审查成果进行审定,签署意见。 | 对审查成果进行审定,签署意见。 |
| 5 | 发件 | 0.1工作日 | 1)审批通过,将证书信息录入江苏省“一书三证”电子监管系统申请并获取电子监管号,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审批不通过,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审批通过,将证书信息录入江苏省“一书三证”电子监管系统申请并获取电子监管号,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审批不通过,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6 | 归档 | 0.1工作日 | 梳理各环节材料并归档。 | 梳理各环节材料并归档。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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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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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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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3、(自然资发 〔2023〕69 号)) 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聚焦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 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还可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原则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做好后续监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无)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地方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无)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部门工作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资发〔2023〕237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 咨询方式 | 0517-8238014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80262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