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31791C4000117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014331791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L区186号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符合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3、申请材料齐全;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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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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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建筑使用性质及面积组成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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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定位放线报告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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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建设工程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电子DWG文档(含图审、抗震审查合格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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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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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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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经审查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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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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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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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含人防等需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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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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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材料受理 |
2 | 审查 | 0.4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材料审查 |
3 | 核发 | 0.4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证件核发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苏财综【2019】11号、涟价发〔2018〕3号 |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县城每平方米75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收费,按国发[2007]4号和财综[2007]53号文件执行。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38014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357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