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469620469G4000117012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469620469G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K区169号城管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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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委托代理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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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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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营业执照(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审批 | 审批 |
| 3 | 发证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发证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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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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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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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库容已满或者确定不再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封场,并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修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6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66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