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0826469620469G432041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469620469G4320417004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城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469620469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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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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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费 | 1工作日 | 按标准收费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核定面积 |
3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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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增补依据
-
无
常见问题
问:
垃圾费到哪里缴纳?
答:
可以到环卫总公司或政务大厅城管窗口缴纳。
问:
经营性垃圾处理费按什么缴纳?
答:
日常居民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经营户按经营面积按年收取,具体见收费标准。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9206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7-8266011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