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469652380N4000119022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水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469652380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04号水利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投资建设项目均应该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编号。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人盖章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所有的申请材料应都为A4纸张大小,超过A4规格的各类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2009 )折叠成A4大小,有装订边的图纸折叠后必须留出装订边,图纸折叠后标题栏必须在向上翻出,在折叠后图纸的右下角,以便查阅。文件材料单册厚度不超过6cm。 (4)《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般项目)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重要项目)的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所有的申请材料应都为A4纸张大小,超过A4规格的各类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2009 )折叠成A4大小,有装订边的图纸折叠后必须留出装订边,图纸折叠后标题栏必须在向上翻出,在折叠后图纸的右下角,以便查阅。文件材料单册厚度不超过6cm。 (5)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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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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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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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般项目)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重要项目)的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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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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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查看更多
7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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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符合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要求。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 审核 1工作日 符合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要求。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3 审批 0工作日 符合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要求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38321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04号水利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38321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9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