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19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469652380N4320819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469652380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04号水利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 先进质量监督站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2)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 (3)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4)近两年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责任单位承担质量监督的工程未发生过等级质量事故; (5)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6)认真监督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及时做好质量举报的查处工作; (7)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完备,积极开展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工作; (8)提供市水利局的初审意见。 2. 优秀质量监督员评选条件 (1)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熟悉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的标准,工作规范; (3)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研究,近2年撰写过较高水平的文章或技术报告; (4)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5)提供市质监站推荐意见和市水利局的初审意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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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监督员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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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江苏省水利工程先进质量监督站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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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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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规定。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规定。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规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
- 设定依据
-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八条第二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7-808960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089600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