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400012302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连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H区099号卫健委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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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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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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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聘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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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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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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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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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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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初审公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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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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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符合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符合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相关规定。 | 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乡村医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乡村医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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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232195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46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