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23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4320523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0406502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连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S区329号卫健委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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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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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66280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4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