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1874738X4000524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187473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前小街117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五)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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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档案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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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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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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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给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给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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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2199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