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MB1874738X4000524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26MB187473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前小街117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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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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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军人证》等 |
审批结果样本 | 《残疾军人证》等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2199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