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涟水县

0

到现场次数 

1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4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26MB1874738X4000724004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涟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26MB1874738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前小街117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原始住院病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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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户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个人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个人档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 审核 0.5工作日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 审批 0.2工作日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残疾军人证等
审批结果样本 残疾军人证等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232199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516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前小街117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分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232199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23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