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03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G11号综合窗口,电话号码:86663142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客运经营者的设立、变更 1、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2、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二)客运经营者的终止经营 1、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2、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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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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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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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分支机构信息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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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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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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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 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线路的具体经营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具体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5-86663142,0515-8888380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