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8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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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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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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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沿江、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拖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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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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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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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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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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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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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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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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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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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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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接受当事人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 | 符合相关规定予以上报,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予以上报 | 拟审核意见书,予以上报审批。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对上报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 | 发放决定书或批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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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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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部门规章】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方式 | 0515-881114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