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不含港口拖轮经营)延续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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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港口经营许可(不含港口拖轮经营)延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8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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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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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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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接受当事人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 符合相关规定予以上报,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2 审查 0.5工作日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予以上报 拟审核意见书,予以上报审批
3 审批 0.2工作日 对上报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 发放决定书或批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部门规章】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11140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