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180000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8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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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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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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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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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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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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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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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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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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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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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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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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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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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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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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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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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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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符合法定依据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材料审查、现场堪查 | 行政许可笔录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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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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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部门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咨询方式 | 0515-881114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