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7、有相关市场调研报告和经营方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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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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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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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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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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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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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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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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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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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盐政规发〔2023〕5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有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准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 【部门规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14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