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22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7、有相关市场调研报告和经营方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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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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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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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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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个体)》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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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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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出租汽车单车停车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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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已购置车辆的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与计价器、顶灯等设施设备安装及联动核查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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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未购置的,应当提供承诺书及相应的资金证明,包括:拟购置车辆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运力投放要求、全额出资购置车辆、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等承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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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出租汽车运力的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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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0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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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1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营合同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规范、投诉处理、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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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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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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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企业)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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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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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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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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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5-88886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