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扩大非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范围)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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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扩大非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范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3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36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G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六)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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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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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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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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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情况;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材料;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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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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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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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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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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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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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受理 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1.5工作日 审核 审查意见书
3 批准 1工作日 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3 年 第 17 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8111408;0515-690831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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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G12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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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515-88111408;0515-6908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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