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暂停经营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暂停经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3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3600006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10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七条(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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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停业或暂扣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管部门决定的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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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经营者申请的需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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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可不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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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审核发证 1工作日 证件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系统录入停业
审批结果样本 系统录入停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8111408;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10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1408;0515-8666314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