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3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12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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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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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及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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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停车场地平面图、场地照片、场地周边布局图、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材料、专业维修企业协议及资质证明,租赁停车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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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不少于2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别单位兼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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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与已纳入交通部过检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签订车载终端协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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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章程文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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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运营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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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营业执照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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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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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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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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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1.5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1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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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142,0515-881114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