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扩大非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范围)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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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扩大非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范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3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118037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9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必须有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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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与已纳入交通部过检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签定车载终端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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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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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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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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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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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少于5辆)。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车辆,还需提供核查结论为“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表》,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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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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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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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证明材料;或者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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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非经营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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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受理 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1.5工作日 审核 审查意见书
3 批准 1工作日 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8111408,0515-690831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9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1408,0515-6908314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