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718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G06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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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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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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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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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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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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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4寸或5寸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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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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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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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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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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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受理 |
2 | 初审 | 0.3工作日 | 初审 |
3 | 复审 | 0.3工作日 | 复审 |
4 | 审批 | 0.3工作日 | 审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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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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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30.htm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4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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