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7180130000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6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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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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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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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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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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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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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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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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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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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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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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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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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受理 |
2 | 初审 | 0.3工作日 | 初审 |
3 | 复审 | 0.3工作日 | 复审 |
4 | 审批 | 0.3工作日 | 审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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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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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454.htm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30.htm
咨询方式 | 0515-8666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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