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注销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所有权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8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00071801300007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2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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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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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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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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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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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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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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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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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审批结果样本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66631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2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1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