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0007180130001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6综合窗口(府西路1号)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 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 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 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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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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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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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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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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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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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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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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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受理 |
2 | 初审 | 0.3工作日 | 初审 |
3 | 复审 | 0.3工作日 | 复审 |
4 | 审批 | 0.3工作日 | 审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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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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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13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