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09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090001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G011号交通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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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试合格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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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复印)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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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本市户籍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提供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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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机动车驾驶证(C2以上满3年)原件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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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和交通违法未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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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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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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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从业资格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从业资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从业资格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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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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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14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