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09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094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 (三)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四)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人员条件 1.驾驶员应当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公交车辆数量;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从业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00辆公交车辆不低于1人,超过1000辆以上的最低不少于10人; 3.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管理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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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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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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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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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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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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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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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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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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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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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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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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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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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行政法规】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苏交规〔2014〕8号) 第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 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三)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四)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人员条件 1、驾驶员应当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公交车辆数量;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从业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00辆公交车辆不低于1人,超过1000辆以上的最低不少于10人; 3、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管理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五)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六)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七)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八)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九)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5-88886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