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098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098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重大利益告知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G07、08交通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根据GB 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D82-2009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标准和规范,以及路网交通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的; 2、拟调整、变更的交通标志、标线符合GB 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D82-2009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 3、标志、标线调整、变更方案科学、合理,相关信息能够有效衔接,并保持连贯性、一致性; 4、施工可能严重影响车辆正常、安全通行的,所编制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可行。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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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安全施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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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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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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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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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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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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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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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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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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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申请符合规定 | 审查意见书 |
3 | 审批 | 1工作日 | 符合相关规定,准予许可 | 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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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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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公路条例》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1407,0515-8666314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