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18098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098001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重大利益告知等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G07、08交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根据GB 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D82-2009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标准和规范,以及路网交通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的; 2、拟调整、变更的交通标志、标线符合GB 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D82-2009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 3、标志、标线调整、变更方案科学、合理,相关信息能够有效衔接,并保持连贯性、一致性; 4、施工可能严重影响车辆正常、安全通行的,所编制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可行。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项目安全施工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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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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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方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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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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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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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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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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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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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1工作日 申请符合规定 审查意见书
3 审批 1工作日 符合相关规定,准予许可 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公路条例》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8111407,0515-8666314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G07、08交通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1407,0515-8666314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