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0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100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0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安全管理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安全管理制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船舶管理公司许可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船舶管理协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船舶国籍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船舶交易发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船检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8 |
船员服务簿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9 |
船员适任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0 |
符合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1 |
高级船员名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2 |
工商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3 |
股东情况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4 |
航线计划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5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6 |
劳动合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7 |
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8 |
所有权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9 |
银行财务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0 |
最低配员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1 |
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第666号修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 年第 4号)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14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