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1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 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 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 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 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三)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四)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人员条件 1、驾驶员应当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 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公交车辆数量;乘务员、调度员 应当经从业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 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00辆公交车辆不低于1人,超过 1000辆以上的最低不少于10人; 3、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管理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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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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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拟投入公交车辆行驶证以及相关保险的保单及其复印件和汇总表,或者拟投入公交车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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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系统可查询的,免于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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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申请线路运营方案、可行性报告,具体包括线路名称、起讫点、途经站点,拟配备公交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时间、日发班次、班次间隔,道路、场站服务能力分析,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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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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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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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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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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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审查申请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协议 |
审批结果样本 | 协议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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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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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苏交规〔2014〕8号) 第六条 申请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线网规划要求; (三)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方案一致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和设施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线路运营方案、可行性报告,具体包括线路名称、起讫点、途经站点,拟配备公交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时间、日发班次、班次间隔,道路、场站服务能力分析,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六)拟投入公交车辆行驶证以及相关保险的保单及其复印件和汇总表,或者拟投入公交车辆承诺书; (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中标通知书或者指令性任务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5-8666314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