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1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1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终止前90日提出申请。 2.有继续保障市民公共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方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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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站、车辆、驾驶员等基本情况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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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相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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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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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2 | 批准 | 0.5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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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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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行政法规】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苏交规〔2014〕8号) 第七条 申请终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90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终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有线路终止运营后影响分析和有关客流断面的替代线路运营方案。 第十条 申请终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附件4); (二)相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场站、车辆、驾驶员等基本情况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咨询方式 | 0515-88886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