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许可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181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103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782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G01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1月1日-12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客运量低或已失去运营目的 2.终止后有可替代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线路终止运营后,有关客流断面的替代线路运营方案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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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路终止运营理由和影响分析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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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终止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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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核 1工作日 材料齐全受理审核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88601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G011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88601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