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8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1018027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遗失补办申请表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G0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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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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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运输经营许可补办、换发、注销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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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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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受理0.5个工作日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审批0.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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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 (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 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 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出具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三)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长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正)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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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 (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 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 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出具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三)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长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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