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0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300012020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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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及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品种特性介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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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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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准确真实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现场勘查合格,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10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网址:http://snw.yancheng.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
电话 | 0515-88269411 |
地址 | 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
网址 | http://snw.yancheng.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
电话 | 0515-88425063 |
地址 | 新都路与盐城路交界处路南 |
网址 | 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