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植物检疫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20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3320820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非依申请事项 无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文件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 增补依据
-
无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03、882695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6961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
电话 | 0515-88269411 |
地址 | 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
网址 | http://snw.yancheng.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
电话 | 0515-88425063 |
地址 | 新都路与盐城路交界处路南 |
网址 | 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